第4章 拿望远镜偷看异性宿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苏小懒-瓦全(出版)佚名44 字更新于

第六条:偷窃、诈骗、抢劫国家、集体或私人财物者,除追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,视情节给予处分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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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小懒-瓦全(出版)第4章 拿望远镜偷看异性宿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