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章 窃用别人QQ号码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苏小懒-瓦全(出版)佚名62 字更新于

第七条:损坏公物,除照价赔偿外,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:

1.利用爆炸、焚烧等手段摧毁教学楼、食堂、校医院、宿舍者,给予警告处分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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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小懒-瓦全(出版)第5章 窃用别人QQ号码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